建筑消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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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的依据有哪些?

2022-08-09 09:30:3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火灾自动报管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等,以及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及通朋性的技术规范,如《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99等。


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设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于肖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 防设计审核。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防腐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工程施工


既是满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也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的基本条件。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其它建设工程 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禁火标志。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这些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果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易遇明火发生爆炸。因此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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