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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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器的维修技术要求

2022-12-20 10:10:16

消防器材之灭火器是一种可携式灭火工具。灭火器内放置化学物品,用以救灭火灾。灭火器是建筑消防工程常见的防火设施之一,存放在公众场所或可能发生火灾的地方,不同种类的灭火器内装填的成分不一样,是专为不同的火灾起因而设。使用时必须注意以免产生反效果及引起危险。干粉灭火器的维修技术要求如下:


1、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维修单位必须按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2、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3、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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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贮气瓶必须符合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5、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没有按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6、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维修铭牌。


7、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尺寸推荐为70mm×50mm,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内容应有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维修的年、月。


8、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贮气瓶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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