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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安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单位

2021-02-03
张家口安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单位

1)按建筑形式分类:安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可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单建式指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工程之上基本没有地面建筑(允许有少量口部房间)。附建式指主要建于地面建筑之下的人防工程。2)人防工程组成:人防工程多建在地下且均有防护要求,因此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各有特点。张家口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按有效空间的防毒能力分,可分解为密闭区(清洁区)和非密闭区(染毒区);按有效空间的防护功能分,可分解为主体和口部;按作用分,可分解为围护结构、防护层、防护设备、建筑设备、建筑装修等。

张家口安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单位

1)安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的地段;2)地上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区别的固定标志; 3)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固定标志;4)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宜为1.1m;与墙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5)安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张家口安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单位

安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标准》(RFJI02-200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I-98)、《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FG01-05(2007)、FJ01-03(2007)、FK01-02(2007)、05SFJ10、09FS01、FD01-02(2007)等专业性标准和规范。

张家口安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单位

消防工程施工主要包含的内容: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防给水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救活系统,气体救活系统,防排烟机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卷帘、挡烟垂壁和防火门。1、安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备预备及材料要求(1)消防工程施工前,有必要帮忙甲方进行消防设施的规划审理,未经规划审理或规划审理 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2)所选用的材料有必要在消防部分通过登记并具有消防部分发放的准销证。(3) 消防防工程施工前有必要向消防部分申报有关材料,处理消防施工进场许可证。2、张家口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阶段:喷头设备、报警阀组设备、消火栓箱设备等其它组件设备。3、消防系统调试及检验。

张家口安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单位

1. 人防地下室内容和要求与一般地下建筑相同;2. 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单位外观检查主要项目:消火栓数量、间距、消防管道;自动喷水喷头间距(上喷)、报警阀、水流指示器、试水装置;灭火器数量、间距;3. 人防地下室一般兼做平时汽车库,此时消防按车库设计;4. 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器排烟系统;5. 送风口和排烟口位置、控制方式、排烟风机;6. 消防水泵结合器;7. 穿越防护墙、临空墙的防护阀门(1.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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